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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食盐农村泛滥:竟将畜牧用盐流入食盐市场(3)

工业盐经营放开

农村或泛滥成灾

国务院近日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做出总体部署,并明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安、盐务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向记者表示,方案实施后,农村食盐安全将面临挑战。

刘贵林认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现行盐业法规的制度体系不能先行修正以适应改革的需要,食盐安全的监管秩序由于法规政策冲突,将可能导致监管混乱、监管失灵,挑战食盐安全。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将放开工业盐经营,这是食盐安全最大的隐患。”王宏说,食盐生产技术含量不高,生产环节简单,利用海水、盐卤、工业废渣经过简单处理就可制盐,经营盐门槛很低,也不需要多少资金。

工业盐经营放开后,如果没有配套的监管制度出台,工业盐或其他劣质盐很容易进入食盐市场,有可能在广大农村地区销售泛滥成灾。“老百姓无法识别,在农村谁的价格低就买谁的。”王宏说。

贵州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副研究员陈讯表示了对巩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的担心。他说,贵州从上世纪70年代起,用了20多年没有消除碘缺乏病,主要原因是非碘盐泛滥。90年代中期,国家用法律强制性普及供应加碘食盐,不到5年的时间贵州就实现了消除目标。“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非碘盐可能集中流向农村,非碘盐与加碘食盐混销的结果就是,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不保。”

假盐利润接近毒品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有关专家和公安、盐务等部门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完善相关管理法规等措施,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保障群众食盐安全。

首先要完善相关管理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用于生产饲料和养殖牲畜,属农业部门主管。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畜牧盐属食盐专营的范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分别于2011年和1996年由国务院颁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规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应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而《食盐专营办法》已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按正式实施时间,该法相对应是新法。由于多头管理,出现法规政策“打架”现象,导致市场监管出现漏洞。基层建议,相关部门完善管理法规,明确畜牧用盐等的管理部门,以更好履行监管责任。

其次要提高违法成本。贵州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副调研员何传德、刘贵林等认为,贩卖假冒伪劣食盐的利润可达到20倍,接近贩卖毒品的利润,通过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不法分子,建议加大力度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

再次要提高群众防范意识。陈讯认为,打击贩卖假冒伪劣食盐违法犯罪和预防碘缺乏病,单靠盐务部门、公安部门和疾控部门远远不够,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群众自身防范意识,能够辨识假劣盐,自觉不买假冒伪劣食盐,并踊跃举报不法商贩,构筑一道全民防范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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