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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预设多项银行单方特权 分期规则不公平(2)

在上述格式合同约定的诸多的特权中,最令人反感的是强制要求“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银行集团成员(包括境内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

这项貌似要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条款,实际上是银行为综合金融业务服务,此前曾有客户向记者投诉,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后不久,就接到了该银行关联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而且对方并未直接表明自己来自于保险公司,反而模糊表示是“**银行信用卡保险”,更具迷惑性的是,保险公司人员使用的400电话与银行的客服电话号码十分相似。

此外,资深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这种表述与银行经常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类似,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敞口,为银行未来可能的信息转移提供了法律支撑,而用户则承担了不确定性风险。事实上,在上述合同中,银行预留了大量的不确定性给用户,强调自己有权调整,甚至可以“不解释”。

此外,最霸气侧漏的条款是“持卡人信用卡到期并符合换卡条件时,银行有权为其更换信用卡”的表述,因为在平等的语言环境中,前提条件“符合换卡条件”对应的结果应该是“银行有义务为其更换信用卡”,但显然银行借助文字游戏,把义务转换成了权利。

而对于持卡人而言,利益受损风险最高的条款则是“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换句话说,上述表述意味着银行有权对于合同中较为核心,也是投资者最敏感的价格因素进行调整。对于这一霸王条款,银行可不是仅仅纸上谈兵,事实上,很多银行确实一直在这么做。此前也有大量的报道显示,持卡人的积分虽然确实没有缩水,但是能兑换的东西却大大缩水了;而一些高端信用卡的持卡人也在抱怨,“原本为了打高尔夫优惠而申请白金卡,却突然被告知高尔夫权益暂停了”。

分期规则或导致购车“半路抛锚”

当然,上述“特权”仅仅是记者在《信用卡章程》等几个文件大致检索出来的表述,银行的霸王条款远远不止于此。目前,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业务中与分期有关的业务非常重视,现金分期、账单分期、购物分期、汽车分期等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重要利润来源。

事实上,分期业务的格式合同同样对持卡人设定了大量限制,而银行的权限则依旧是“敞口且可变更的”。

在某股份制银行汽车分期业务所对应的《信用卡消费信贷业务在线服务协议》中,记者注意到,银行特意强调“您确认:卡中心对本协议中有关免除或限制卡中心责任、卡中心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您责任或限制您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您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从这一点来看,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对于相关格式条款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是有着充分认识的。

就具体的条款来看,持卡人依旧面临非常多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导致购车流程“半路抛锚”。

《信用卡消费信贷业务在线服务协议》显示,“预审结果将根据您(持卡人)提交的材料分析得出,预审结果仅供参考,您是否具备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资格及分期金额以卡中心最终审核结果为准。因预审结果与卡中心最终审核结果不一致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换句话说,拟分期购车的持卡人可能会遭遇预审银行同意授信,但是持卡人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了购车首付款后,银行可能会翻脸拒绝批贷,而资金缺口导致的违约风险则由客户自行承担。

“如果持卡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审批结果应该与预审中心保持一致,否则预审环节就没有设立的必要了”,上述资深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银行的信贷审核门槛应该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因为两个中心进行审批所依据的规则应该是一致的,只要客户信息没有改变,其结果自然应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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