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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宝涉嫌传销 加盟费用从千元到百万不等(2)

福利奖,加盟之日起,以组织奖的收入累计:二年内收入达到100万时,奖天津80万住房一套。

加盟店铺投资2万,终身享受所有进货额一代5%,二代2%,三代2%,四代2%,假设推荐4人,4代共340人,每店每月消费1万,共计340万,全部以2%计算,每月340万X2%=6.8万。

加盟区代投入6万:可自己投资6万再分销各2万,或自己投2万,再直推3个2万店,终身享受本区域内所有业绩2%。

加盟市代:自己投资20万,自己必须留6万,其余可分销(各2万或6万),或自己投资6万,再介绍14万(2万或6万),享受本区域内所有业绩4%,下面已有区代,拿该区域2%。

省代:必须一次性投资100万,可以分销80万(2万或6万),成为公司的股东,拿全公司业绩1%,拿全省所有业绩6%,当下面有市代或区代时除掉他们的扣点。

小区业绩达到50万,可申请实习总监,业绩达到100万,也达到正式总监资格,经公司批准后晋升正式总监,享受3%部门业绩补贴,如业绩100万,原来只拿100万X15%=15万,现在100万X3%=3万,可以拿18万。

“梅姐”不断反复强调要想多拿钱就应该多花钱,多报单,天津中宝制度称为“黄金三点”。所谓黄金三点就是你和你发展的A、B两个人,就像金字塔的三个点,最上边的点代表自己。想要多拿钱你就要把下面的两个点位全部自己投钱占位,这三个点以下再发展的人员以及所有团队的收益都归“黄金三点”持有人所有。

听到这里,记者第一反应就是拉人头,人传人,上线拿下线的钱,下线发展越多上线就赚的越多。根据《禁止传销条列》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来自甘肃嘉峪关的张女士向本社求助。其通过朋友推荐加入了天津中宝直销事业,张女士讲她是处于事业的转型期,随后被朋友三番五次的热情邀约,给她讲解天津中宝的产品与制度有多么的好,其朋友告诉张女士要想多赚钱就要多投入,最好做一个“黄金三点”。

经过朋友的不断游说最后张女士稀里糊涂的投入四万多块钱,办理了三个钻石卡外加一个2万的店铺。随后张女士感觉疑似传销就没去发展其他的人员加入,另据张女士讲自从她加入后朋友不像从前那样热情的对她,张女士说天津中宝的产品没有宣传的那么好。遇到这样的事情张女士很纠结,既不想让朋友为难,又觉得学费交的太贵了,不知道怎么办好。中国质量万里行建议张女士向当地工商或公安部门举报。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援引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针对直销的相关解释。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企业从事直销经营必须经过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直销。

据了解天津中宝公司未取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天津中宝公司不具备直销资格,其行为已涉嫌非法传销,根据相关规定应追究相关传销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国质量万里行将掌握的线索依次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经侦支队进行了反映。相关部门表示将会着手进行联合调查,中国质量万里行将持续关注事件发展及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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