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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4城市下月起试点以房养老(名单)(2)

二、开展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守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保险业响应国家号召,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该业务以老年人为客户,业务涵盖面广、流程复杂、期间较长。保险公司应顾全大局,立足实际,依法合规经营,公平对待消费者。一是在房产评估、抵押、后续管理等方面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二是产品条款简单易懂,业务流程规范可行,使投保老人便于理解和接受。三是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结合老年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特点,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与消费者自身权益有关的信息,应做好披露工作。

(二)审慎经营,强化风险防范。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方式的创新,涉及老年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同时,该业务将传统养老保险与房地产市场联系起来,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因素多,风险管控难度较大。保险公司应坚持审慎经营,高度重视业务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在条款制定、流程设计、法律合规、业务管理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三)大胆创新,注重总结沟通。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对现有商业养老保险的业务模式创新,是构建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框架的积极探索。保险公司应解放思想,结合中央和地方各项养老政策,在改善老年人养老待遇和服务、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方面广开思路,大胆创新。同时,保险公司要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并就相关情况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做好信息报送,为日后推广奠定基础。

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

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获得试点资格。

(一)试点保险公司资格条件。

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

2.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3.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

4.具有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处理;

5.具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能力对抵押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及依法处置;

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独立核算;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符合试点资格条件的保险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申请书;

2.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试点地区、目标客户、试点业务规模、产品设计思路与定价、业务流程、组织实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等;

4.经法律责任人与外部执业律师共同签字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条款;

5.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宣传资料;

6.总精算师声明书;

7.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8.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如保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应提交委托合同。

(三)如在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出现不符合试点资格条件的情况,中国保监会将暂停其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其重新符合试点资格条件。

四、试点产品管理

(一)保险公司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应对相关房屋按照产权抵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投保人依合同约定,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房产抵押,并按照约定条件向投保人支付养老金。

(二)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参与型产品和非参与型产品)。

(三)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犹豫期的起算时间、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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