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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汉宜高铁工程被层层分包 疑存权钱交易(2)

汉宜高铁工程被层层分包

王瑾熙提供的协议书等资料显示,其承包的涵洞工程项目隶属于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第七分部所在区域,主要负责涵洞框架及盖板工程。

不过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实际承接方,此工程是王军以通联公司名义与葛洲坝第七分部于2009年5月27日签订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合同编号为HYZQ6-7-0020,施工地点位于湖北省宜昌市。

在此之前,王军、王杰、李春光曾于2009年1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除了利益分配等问题外,协议还约定了三人的具体分工,工程业务由李春光负责;承接工程主要由王军、李春光商议,并协调甲方关系,工程收支则由王杰统一支配。

不过,按照王瑾熙的说法,上述三人并无施工资质,同时也不具备施工能力。为了顺利拿下工程项目,上述三人一方面向通联公司借用施工资质,另一方面则将工程向外转包。

为此,负责工程业务的李春光于2009年1月7日与王瑾熙签订《承包汉宜高铁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李春光负责葛洲坝集团和当地外部环境的关系协调,并承担一切费用;王瑾熙负责具体施工,工程竣工后按项目部结算工程总造价一次性由甲乙双方进行清算,工程总造价的15%上交给李春光。

2009年1月12日,李春光与通联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全赚全赔,通联公司不承担亏损责任。

从上述合同来看,汉宜高铁工程被层层转包,这与王瑾熙的说法吻合。

王瑾熙向记者表示:“当时王军共承接了17个涵洞项目,我负责11.5个涵洞的施工,另外5.5个由他人施工。”据王瑾熙介绍,其承担的工程总造价约为420万元,全部工程已于2009年10月完工。2013年之前,王军曾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将152万元的工程款付给王瑾熙,不过还有超过250万元的余款至今未付。此后,王瑾熙找李春光结算工程款,被告知应找王军支付,但王军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王瑾熙表示,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与通联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也理应与通联公司结算工程款。王瑾熙表示:“该项工程费用扣掉15%管理费后的实际利润已无多少,大部分都是农民工的工资,由于拖了好几年,当初的农民工住在我家里向我要工资,无论怎样,我都得把钱要回来”。由于王军已被抓捕,记者就此事致电李春光,不过在记者表明身份后,李春光匆匆挂了电话。

分包商内讧令司法部门介入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三位为利而来的合伙人好聚却未能好散。

2013年初,王军一纸诉状将葛洲坝及通联公司告上葛洲坝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自己以通联公司名义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订的协议无效,获得法院支持。

王军表示,其于2008年与李春光商量一起合伙承接工程项目,李春光承诺出面借用通联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后证明为虚假)及一系列材料交给王军,在王军与葛洲坝签订了关于汉宜高铁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后,由于前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李春光担忧亏损,不愿出资,继而干脆提出退伙,后期一直由王军履行合同。2010年,李春光得知工程进展情况良好,却又先后两次以通联公司的名义要求与葛洲坝结算工程款项。此时葛洲坝发现通联公司出具的附件印章与之前王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订合同的印章均不一致,遂暂停了对王军的工程款结算。

葛洲坝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经了解,上述公章均系李春光私自刻印,并非通联公司的真实印章。”

王军认为合同订立时其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订合同时使用的通联公司公章均系假章,葛洲坝和通联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合同关系;以王军名义订立的合同一直在王军与葛洲坝间履行,通联公司从未派人参与项目的施工管理,王军一直在与葛洲坝实际结算,因此,2009年5月27日,与葛洲坝签订合同的乙方是王军,与通联公司毫无关系,由于通联公司的百般阻挠,项目工程款不能按时结算,鉴于此,王军请求法院判定,确认2009年5月27日葛洲坝与王军订立的《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的合同无效。后葛洲坝法院于2013年4月7日判定上述《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无效。

王军所说的通联公司百般阻挠,主要是指通联公司对委托人的变更。2010年3月1日,通联公司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提交了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书,通联公司表示,“鉴于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原项目委托人王军变更为许波,即日起,我公司在你处一切活动委托许波办理,原委托书作废。”

2010年4月2日,通联公司委托律师再次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发出律师函,要求葛洲坝立即停止向王军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同时要求葛洲坝将工程款划拨到通联公司基本账户。随后通联公司又于2010年11月30日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递交委托书,通联公司在委托书中称,“鉴于我公司实际情况,现特委托王瑾熙在你处进行所有涉及我公司工程结算事宜。”

按照通联公司2010年提供的律师函和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书,通联公司已默认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署的施工协议。但在葛洲坝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通联公司不仅明确表示未授权王军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订协议,且否认授权委托书、印章及其他资料由该公司出具。

记者就此致电通联公司法人代表胡定超,胡定超表示:“目前,司法部门已介入此事,已抓捕相关人员,其他情况不方便透露。”王瑾熙告诉记者,王军正是被抓捕的人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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