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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改革重拳 养老金双轨制20年终破除(2)

专家:须防止职业年金导致新差距

中新网财经频道注意到,《决定》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出了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而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这一部分的表述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这意味着,前者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后者则是在一定条件下自愿建立企业年金。

此外,《决定》还明确提出了“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的职业年金缴纳标准。“《决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所没有的。”

董克用认为,由于两种制度原来有差距,所以在并轨的时候也要考虑现实,如果从文件上看,两种制度在职业年金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细微区别,需要防止可能产生的新差距。他指出:“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了年金制度,我认为这是好的,可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

董克用说:“目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有6%的人拥有企业年金。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怎么能够让更多企业也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让企业职工也不只是依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拥有第二支撑—企业年金。”董克用说。

在职人员享受过渡性政策

据了解,此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是根据本人退休时工资水平以及工作年限,按照70%到90%的比例发放。而改革之后,在改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维持待遇不变;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待遇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之和,计发方式与企业职工一致。

对于目前在职的近4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而言,除了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还将改革之前没有缴费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据时间长短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随着这一批人逐渐退休,新制度将完成平稳过渡。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这是根据现在在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计发的一种过渡性养老金。将来退休之后,通过新老办法对比,如果改革之后新计发办法的养老金,比过去老办法要低的话,就按照过去老办法来补差,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不过,董克用认为,《决定》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细。“连同《决定》一起公布的附件中,只给出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这个月数表对于新参加这个制度的人有用。也就是说,如果我现在开始参加工作,到40年后退休,那么可以参照这个月数表,这是实账。但现在的问题是,有很多参加工作多年的人员是没有交过费用的,这部分空账怎么算?这还需要更加详细的过渡办法。”董克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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