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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连续命令式提税被疑有偏差 倒逼消费税立法(2)

资料显示,前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分别是2014年12月13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提高0.28元,至1.4元/升,以及11月28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提高0.12元人民币/升。

但是在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之后,成品油价格里的消费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总计等已占到成品油价格的近45%。

中部地区一位财税系统人士说,当前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主要还是遵循税制改革过程中,企业税负有增有减的原则,消费税坚持从价计征的原则,在油价下跌之际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弥补其他税收减少保障中央财政的稳定性,也有利于缓解企业的成本压力。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蒋震看来,税收改革要求“稳定税负”就是要保持宏观税负基本处于稳定状态。

“一个直观的概念就是,‘营改增’发挥了巨大减税效果,那么我们必然要寻找另外的途径来增税,确保不同税种的税负有增有减。”他说。

据公开资料统计,2013年我国汽油消费量为9419万吨,相当于1290亿升,柴油消费量为1.7亿吨,相当于2000亿升。依此测算,2014年11月28日,成品油消费税第一次调整后,全面汽柴油消费税将增加400多亿元。

此后两次进行成品油消费税调整,记者粗略计算可以为财政贡献超过1000亿元的税收收入。

对于增加的这部分收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增资金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但在蒋震看来,目前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引发的争议总是看到消费税税率提高带来的税负增加,而税制改革是一系列组合拳,成品油消费税只是一个方面,应避免对改革片断化的理解。

“我国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增值税等流转税规模巨大,对少数商品选择征收的特殊流转税(例如消费税)比重不高,而且集中在成品油、烟、酒等少数产品。这种税制结构的特点是:不同收入水平的人消费同一件商品所含增值税是一样的,但由于收入水平不同,导致相对税负出现了差异,高收入阶层相对税负反而较低,这是不公平的。”

税收年鉴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消费税8230亿元,成品油消费税占国内消费税(不包括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比重为33%。

倒逼消费税立法

此次成品油消费税上调引发争议的另一个因素就是短期内,命令式的上调是否合法?

按照规定,在现有法律法规下通过授权国务院调整消费税是合法的,但税收调整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在税收立法的原则下,应以消费税税率调整为契机,加快消费税立法进程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调整消费税率,按理应依据消费税法调整,但我国目前尚未对消费税进行立法,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执行,而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调整税率是对消费税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未来应加快税收法定进程,尽早推出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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