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证监会30名处级干部离职 多数投身市场机构(2)
专家呼吁为公务员辞职到外企工作制定规范
今年3月,一位从事反垄断工作的中央机关公务员辞职,并跳槽至一家从事反垄断法律业务的外资律所,引发广泛关注。尽管该律所对外称,该官员任职只是一个简单正常的职务变动,但还是引发专家的质疑。
“中央国家机关作为政策制定部门,其公务人员辞职以后到外国公司就职确实是相当危险的一件事情,国外通常都会对此予以禁止。”竹立家对《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外国某些机构重点就是去挖这样的背景深厚的人才。
竹立家所言的“危险”跟公务员的涉密工作相关。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无论是《党章》,还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公务员法》,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要求。对于公务员辞职,《公务员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保密法》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也因如此,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这些职位工作的公务员掌握着国家秘密,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在这些职位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或虽然离开了这些职位,但不满脱密期的,也不得辞职。
可是《公务员法》虽然规定了脱密期的要求,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现行的《保密法》中,对脱密期也缺乏具体的规定。
“国家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公务员,去外国企业要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有的部门可以规定不允许去任职,甚至可以规定3年或5年的保密期。”竹立家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国现行关于涉密公务员辞职的规定还很不完善,有诸多细节没有出台。“比如哪个级别、类别的公务员可以到国内、国外公司或民营企业去,这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没有办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