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谈六大热点问题 邓舸:谨慎投资 量力而行(3)
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对沪股通股票的权利?对此,邓舸表示,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
“我们理解,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邓舸说。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对于“香港结算及其参与者出具的沪股通股票持股证明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提问,邓舸介绍,《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第三条规定,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确定了沪港通交易结算遵守当地市场法律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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