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回应“卷款30亿”:系前员工并非高管(4)
追问
“前员工”能否成银行挡箭牌?
新京报联系的一位受害人称,苏某是在出事后才辞职,并不是银行说的先辞职后出事。该受害人称,自己最后一次见到苏某是在5月13号,后来就找不到他。很多受害者开始报警,一直排不到自己,(5月)21号才做笔录报警。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杨东认为,即使是前员工,事情如果发生在他任职期间,就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银行方面肯定是有失责的,视情况而定应该也有法律责任。首先,银行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员工,这么大的问题没有提前察觉,这属于监管失责,如果有相关领导徇私或者玩忽职守,责任更大。其次,这个事件反映出银行的风控体系完全失效,相关领导需要承担风险管控失效的重大责任。
“个人非法集资”银行有责任吗?
兴业银行南宁分行称苏瑜涉嫌个人非法集资已被立案,未发现银行资金卷入其中。那么在这个事件中,银行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杨东表示,由于目前案件细节并不清楚,定责需要看具体情况分析,但是肯定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有可能连带法律责任。
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类似案件中,一些银行员工可能会担任“掮客”的身份。据网民消息,兴业银行这位员工在利用过桥贷款名义,以高息为饵“个人非法集资”时,兴业银行对这种不合法不合规行为无所察觉,内部的管理肯定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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