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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假货告淘宝得去杭州 淘宝服务协议是否有效(2)

争议一:《淘宝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淘宝公司称,根据买家注册淘宝账户时同意确认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淘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郭先生回应称,《淘宝服务协议》采用的是格式条款,也没有特别提示说明,约定的管辖法院更没采取特别显著的方式进行提示,若当时知道有这样的条款,他是不会在淘宝上注册账户的。而且,淘宝公司拿出的协议,是在2014年1月10日,郭先生在2005年11月就已经注册的淘宝账户,当时是否有这一条款还不得而知,以此为判决依据对他有失公平。

争议二:合同履行地在南海还是杭州?

淘宝公司指出,该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南海区。

“在网上购物,当然是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了。”郭先生说,南海法院因此有相应的管辖权。

而淘宝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则有自己的理解。二审期间,其代理律师认为,淘宝公司与郭先生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淘宝提供的网络服务是在其主机的所在地完成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完成时,该合同也应视为履行完成。由此看来,此案就应该由淘宝公司主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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