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6s广告涉虚假宣传 移动终端公司成被告(2)
记者了解到,在何干林起诉之后,中移动终端公司已经在其官网上把这句广告语抹掉。
但何干林认为,即便如此,中移动终端公司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根据广告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何干林觉得,中移动终端公司肯定有法务人员,在发布相关广告的时候应该审核该广告,所以该公司是明知或应知这则广告是虚假的,因而仍应承担责任。
针对此事,法治周末记者联系苹果公司公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他们也从媒体上关注到了这一事件,但暂时不予回应。
在起诉书中,何干林还认为,广告语中的“唯一”“处处都”属于绝对化用语,这一点也是广告法明令禁止的。
也有律师对诉求不认可
上海律师李学科是多家营养品和药品公司的法律顾问,也经常审核客户的相关广告是否合法。
在了解到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李学科认为,广告法的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法律规定应该是有普遍性的,也就是说如果一则广告引起很多人的误解,那可能涉嫌虚假宣传。
“但具体到iPhone6s的这一则广告,至少就对我很难造成误导,我也不会因为这一则广告而对iPhone6s有过高的心理预期。”李学科说。
李学科还补充道,广告是允许有一定的艺术属性和文学属性的,允许有一定夸张成分在的,如果广告不是对产品性能的过分、不合理夸张,应该是允许的。
“应该对广告的夸张性有一定的容忍度,否则会打击广告创意。”李学科说。
那么这种艺术的夸张和非法的边界在哪儿?
针对这个问题,李学科说,对于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这个边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法律的容忍度是不同的,比如保健品,就应该实打实地进行宣传,不能夸大它的功效甚至说成是药品,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药品、食品的广告夸张的容忍度较低,而且广告法中也专门针对食品药品的相关广告有详细规定。
“食品药品是入口的东西,如果过分宣传可能会对生命造成危害,但iPhone6s属于科技类产品,仅仅是通信类工具,应对这一类产品广告进行更多的容忍。”李学科说。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认定iPhone6s的这则广告是虚假宣传,并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判决被告三倍赔偿,有点牵强。
“如果iPhone6s的广告中提到手机中有某项功能,但实际上并没有,那广告涉嫌虚假宣传。针对目前的这个广告,可能是原告对这则广告的理解有偏差。”葛友山说。
针对何干林所说的iPhone6s广告涉嫌使用绝对化用语,李学科说,广告法中的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相关细则对极限用语的列表中并没有“唯一”和“处处都”,至于这两个词是否是极限用语,还要看法官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