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场金融创新 需高度关注交叉金融风险(2)
适度监管不可或缺
总体判断,跨市场金融业务的发展,是适应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环境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混业经营)的具体表现形式。从未来看,这一趋势还有深化发展的迹象。在监管体系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管理能力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跨市场业务过快发展也隐含着巨大风险,适度监管不可或缺。
这种监管目标,不是要限制交叉业务和产品创新,而是要适应交叉风险的发展趋势及其风险特征,优化现有的监管架构,以尽可能地在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继续深入的同时,守住不爆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从根本上讲,针对金融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不同金融领域交叉明显加大的情况,应适时调整和优化现有的分业监管架构。长期内,或可考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改革方向,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在短期内,则可考虑如下的优化措施。
一是要尽快打破刚性兑付。刚性兑付是促成资产管理行业迅速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但也是其面临的最大瓶颈。从目前情况看,在没有先打破刚性兑付的情况下,快速推进利率市场化,事实上已引发了金融过度创新的恶性循环。为吸引客户,金融机构竞相提高产品收益率,为支付这样的收益率,金融机构要么加大高风险资产配置(资金流向股市或其他高收益领域),要么提高固定收益投资的杠杆,要么通过不同产品间的交易来实施补贴(不断把支付延后)等,进而形成各种潜在风险。客观地讲,刚性兑付并非中国所独有,美国次贷危机中,各类产品过度使用信用增级也造成了事实上的刚性兑付,结果导致了风险、收益的严重错配。殷鉴不远,尤其是中国目前的许多产品创新已经高度符合“影子银行”特征且规模扩张迅速的情况下,更应对刚兑可能导致的扭曲保持高度关注。
二是要加强监管协调。尽快建立由具体部门牵头的统计体系,以及时、全面了解跨市场交易的规模以及资金流向。此外,应强化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在信息共享、定期沟通之外,应赋予协调机制一定的决策权,可以在异常情况下适时进行干预,阻止风险的升级和扩散。
统一监管规则也是监管协调的重要内容。目前来看,在各类机构均大力发展的资产管理行业,不同类型资管机构的监管环境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引发监管套利的重要原因。在“分业经营”规则不变的情况下,建议加快推动商业银行资管部门成立专业化子公司,以便与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改革进程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将各类资管公司的监管统一到同一个监管机构,或制定基本相同的监管规则。
三是加大对重点业务的监管力度。在众多交叉业务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银行资金与资本市场的交叉。这种主要因为银行风险具有较大的外部性,一旦被资本市场的波动所传染,容易引发系统性危机。也正是基于这种逻辑,大萧条之后,美国在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沃尔克规则再次提出要限制商业银行的权益类投资业务。在我国,政策对银行资金进入股市一直都有着严格限制。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上涨时期,银行资金利用各种渠道进入股市的情况并不少见。去年以来,银行资金通过伞型信托、上市公司定增配资以及受托管理等交叉(跨市场)业务进入股市的规模迅速扩张,是造成股票市场剧烈波动的重要原因。
尽管目前看,资本市场波动未对银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是这类业务继续发展以及规模失控可能造成的巨大潜在风险却不能忽视。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在此类产品监管上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共同监督执行。其中,银行监管部门侧重资金“源头”的监管,严控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产品和业务规模,更严格地把握信贷资金的发放标准和流向监管,降低挪用信贷资金的可能性。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则应侧重于“流向”的监管,对资金总量的异常变化及其流向,应进行全面监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四是加强对宏观审慎的关注,维护金融稳定。交叉(跨市场)业务的风险传染导致系统性风险明显上升,对此有必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应进一步明确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边界和归属,赋予宏观审慎管理部门在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责与手段。这样一来,可以形成在统一系统性风险监管下,各专业监管当局在各自专业领域实施微观审慎监管的“伞形”架构,有效避免因交叉(跨市场)业务发展造成的监管真空、监管不足及监管套利问题,也能促进金融监管合作,减少重复监管。
值得强调的是,由于高度依赖金融市场,交叉(跨市场)风险的一大特征是流动性的急剧上升。因此,在宏观审慎管理中,流动性管理变得至关重要。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体系,及时优化流动性管理工具,扩大流动性管理工具覆盖的对象,为更好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创造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