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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南京分行严格禁止“首付贷”或“零首付”(3)

三、关于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

近期,部分热点城市暴露出房地产中介机构、P2P平台、众筹以及小贷公司等从事购房首付款场外配资的情况和苗头,其实质是变相突破了现有的住房信贷政策,放大了房地产金融的杠杆,甚至造成“零首付”的情况出现,这会埋下潜在的风险隐患。为此,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通知》对江苏辖区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主要包括:

1.严格禁止“首付贷”或“零首付”。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从严审查住房贷款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坚持“客户的首付款不能来源于借贷资金”的底线,即购房可以贷款,但“首付款必须是自有资金”。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综合运用征信、首付款流水审查等方式,确切掌握借款人首付款真实的资金来源状况,严格审查首付款证明材料。对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P2P平台、众筹以及小贷公司等非银行渠道筹集首付款,或通过消费贷款或信用贷款等银行融资充当首付款的客户,银行一律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商业银行无法查实首付款来源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首付款的书面诚信保证或书面承诺函。

2.严格规范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关系,防止“首付分期”等行为。对提供“首付分期”、“零首付”等促销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从信贷风险控制的角度,一经发现应当中止或从严控制合作关系。

3.商业银行个人房地产贷款业务必须合规经营,并借助征信手段惩戒住房贷款中的失信行为。要求金融机构做实“面签面谈”,充分核验借款人身份信息、工作和婚姻状况、家庭收入水平的真实性,禁止居民家庭借助“假离婚”、“假按揭”等行为办理按揭业务。对于书面承诺函不实的,以及“假离婚”等弄虚作假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当将其计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在支持居民正常购房的同时,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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