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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运营将有法可依 养老金入市脚步渐近(2)

首次明确提出“支出的条件”

为了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缺口,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于2000年8月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立法层次过低一直是社保基金管理上的一大缺憾。从2001年以来,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依据只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一财政部、人社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

此次出台的条例共分5章30条,第1章总则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运营,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杨燕绥说,与过去的基金管理办法只是着眼于基金运行不同,此次草案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从筹资、运行再到支出一整套完整的工作计划,尤其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支出的条件,这对于未来应对养老金的缺口大有好处。

本报记者对比此次正式出台的条例和2014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发现,在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上虽然在文字表述上有了明显变化,但基本内容并没有变,社保基金仍然可以进行境内和境外投资,可以在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条例第六条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这一条中特别强调了“国务院批准”这样的前提条件,这表明政府非常关注全国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李克强曾在2月3日的常务会议上表示,全国社保基金现在稳定运行,将来就是“压舱石”,保证公众对未来有一个良好的预期。他还强调:“条例出来,基金该干什么干什么,越雷池一步都不行!”

条例比较大的变化还体现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这一章中,与征求意见含糊的表述不同,条例细化了财政部、人社部、外管局、证监会、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防止部门之间的扯皮和推诿,并要求审计署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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