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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优先考虑管理层及骨干(4)

“绑定”混合所有制

记者获悉,这一轮的员工持股,所“绑定”的大前提是混合所有制,这也意味着,员工持股要在混改之下进行。

王绛表示:“为什么要先混合所有制才能员工持股?因为在混合所有制之后,可以实现多元化的制衡,才能保证进行员工持股的时候,才能在权力上有所掣肘,提出的方案才可能较为科学合理。”

与上世纪90年代员工持股改革的股份制背景不同,相较之下,股份制的划定范围更宽泛。

记者获悉,在这一轮的改革中,之所以在子企业中先推行,也是因为考虑到多数企业已经是混业经营,从分类上单纯界定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有一定难度,所以较为慎重的办法是选择在子企业中进行改革。

袁东明表示,上世纪的国有企业历经大规模改制浪潮后,到2004年,全国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面最保守的估计也达到了80%,绝大部分小型国有企业都实现了非国有化改制,并且实行了职工身份的置换。许多中型国有企业也在改制中实现了股权多元化,不少中型企业不再保持国有控股甚至不再保留任何国有股。

从混合所有制的角度看,他匡算,目前全国范围内国有资本的混合比例大概在40%左右,部分竞争类企业,集团内部混合比例已经高达80%以上。“现在需要思考的是,一方面对这些大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完善治理机制和监管体制,使其更能适应市场化要求,另一方面对混合比例低的基础性和垄断性行业,以及竞争性的一级企业,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明确了员工持股的改革背景,在即将出台的顶层方案中,具体到改革方式上,可能是“增量优先”。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在国务院最终方案拍板之前,方案内容依旧会有修改。

2015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这份意见中关于员工持股的改革思路是,在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时,将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而且,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

2015年以来,地方层面的改革思路与中央并行。上海市今年刚刚出台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中对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做出明确规划:企业实施增资引入社会资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者。增资行为涉及改制的,应同时符合改制有关要求。增资过程中,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增资扩股涉及引入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操作。而企业以股权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新公司的,应参照增资扩股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福建对此的改革表述则为“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实行同股同权”。

袁东明认为,现在选择“增量优先”,与过去推行员工持股改革时造成一些企业国资流失的问题有关,增量改革由于不涉及存量国资的“转手”,所以更易被国资监管部门接受。但增量改革同样也存在对存量国资的作价问题,譬如增资扩股,必须评估好原有国资的价值。

持股比例不搞一刀切

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线路图,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都很高。

上述国资人士表示,对比地方上热情甚高的改革动作,从顶层角度考量,这一轮的员工持股改革,将走得更加稳健谨慎,奉行的改革原则是“一企一策”,成熟一家再推一家。在持股比例的界定上,也不会搞一刀切。

上述国资人士继续表示,虽然国资委对于地方给予了一定的指导,但也给了地方充分的自主权,不是所有省份的改革国务院国资委都亲力亲为给出意见。只是在持股比例等改革细项的确定上,统一的大方向之一是谨防国资流失。

例如广东对于相关比例的规定是“持股比例方面,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0%和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广东省国资委相关人士对于记者表示,该省对于持股比例的安排,以及改革方案的其他方面,是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获得同意后方才开始操作的。

实际上,经国资委“指路”操刀改革方案的省份不止广东省一家,例如在国务院国资委2015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中,就曾明确提到“指导下级国资委做好改革方案的研究制订和贯彻实施”,且要“落实监督责任,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记者获悉,从2014年到现在,地方上对于员工持股的热情甚高,但是在南方地区,例如湖南等地,已经有地方出现“搁浅”的现象,部分企业员工持股推行到中途便停止了。

“这不排除与防止国资流失的考量有关。”上述国资人士举例分析,比如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力供应矛盾非常突出。由于当时国家财力有限,难以满足电力供应日益增长的需要。为此鼓励多方办电,调动各方面的办电积极性,电力行业职工(含管理层)首先相应号召投资发电企业。袁东明举例,比如当时的贵州金元公司便是典型。

邵宁所著《国有企业改革实录》中对于此事也有记载:“多方投资办电应该说在当时的背景下为发电行业的大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电力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形成了多元股东结构,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当时电力行业是网电合一(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在同一个体制内)的体制,电网是垄断的,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不公平交易的问题必然出现。由于经营电网和发电业务的一些国有电力企业职工参与电力企业改制和投资新建电力企业,出现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袁东明认为,中央应加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给地方上的改革有一个“大框”,指导规范各地推进员工持股改革。同时,也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利益输送的红线范围内,允许地方因地制宜,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手段、新机制。

即将出台的顶层方案设计的初衷应该也在于此,袁东明表示,针对员工持股的顶层方案出台后,改革会更加规范,以后在哪些企业操作,哪些层级操作等问题,都将得到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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