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做好发行基金调拨和灾区现金供应工作(2)
强化发行库和钞票处理中心安全管理,做好灾区发行基金守卫押运和发行库安全保卫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各级国库要加强与政府、财政等部门沟通,提前了解掌握可能发生的各类应急支付需要,全力保障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抗灾救灾等应急资金支付和业务畅通。
第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先满足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必要的信贷资金需求。人民银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支持其扩大城市地下管廊、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投放,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防汛抗洪和减灾救灾能力。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结合辖区内金融机构抗洪救灾实际资金需求,加大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支持扩大抗洪救灾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对灾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深入一线了解灾情,摸清防汛抗洪抢险救灾金融服务需求,疏通资金供应渠道,提前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建立抗洪救灾恢复生产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发放程序,提高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贷款发放的时效性。
对用于救灾救急、市场供应、鲜活农产品生产运输的符合信贷条件的贷款申请,加快审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适当增加对“三农”和扶贫领域的信贷投入,继续做好夏粮收购金融服务工作,全面做好受灾严重地区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安置综合金融服务。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等,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五、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做好灾区金融稳定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灾区金融风险监测,及时报告因灾害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应对,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止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证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益。要全面摸清信贷资产损失情况,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原则,做好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的处置工作,促进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经营。
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确认工作,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全力保护各类金融业务数据,尽快恢复备份数据。严格核对遇难和失踪人员债权债务信息,依法保障其账户资金和金融资产权利。
另外,通知还要求加强对受灾地区市场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报告,加强安全保卫,全面做好对受灾干部职工的关怀帮助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