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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委等八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充电设施管理(4)

(十二)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的分类指导力度,支持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对于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充电设施整体使用效率。

(十三)公安消防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督促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其他

(十四)本通知是对《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的补充完善,两者如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五)支持成立上海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联盟,配合市有关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统一设计建设标准,统一运营服务规范,推动资源整合与协同协作,推动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做好“服务兜底”。

(十六)严格落实整车企业在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整车企业及其产品退出考核体系。整车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车辆使用手册中单列有关充电设施使用、维护和售后服务等相关要求和说明,并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增列充电设施相关质保条款,明确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有关维修更新养护责任。鼓励整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建立自用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十七)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应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协同推进本市充电设施有序建设。

各区(县)政府应加大属地协调和推进力度,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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