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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FOF产品年内或问世 基金公司启动模拟组合(3)

9月初有望出台

“各家产品部都在加班加点搞,只要一"开闸",大公司都会报的。我们公司于6月23日就上报了意见,正式文件估计8月底、9月初会出来。”华南一家基金公司内部人士透露。

记者了解到,不少基金公司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反馈意见。

上述华南基金公司内部人士表示,“我们重点提出了三点:一是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我们建议将ETF联接基金除外;二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布公告,针对FOF投资标的基金给予销售费用免除;三是建议FOF对于发起式基金的投资,能够豁免规模及运作期限要求。”

“我们在6月底就反馈了意见。主要集中在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管理费披露等相关内容上。就操作层面来讲,有些系统上操作性欠佳。”前述沪上基金公司人士称。

针对市场关心的FOF基金运营成本问题,在《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一是FOF的管理人对FOF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在FOF层面不得收取管理费;二是FOF的托管人对FOF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得收取托管费;三是FOF的管理人运用FOF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陈龙表示,“FOF产品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实际上可以避免双重收费的问题。对于自身管理基金与同业差异不显著的,如指数基金等,尽可能选择自身管理的基金。另外,从营销的角度看,FOF也是一种新的营销模式,通过FOF可以间接带动投资标的基金的营销。考虑到目前传统基金较高的营销成本,在设计FOF产品时,基金公司有动力去设置尽可能低的费率,尽可能降低FOF的运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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