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分析

显示 收起

慧球科技已达实施ST标准 监管仍给予限期整改(2)

已达实施“ST”标准

在上述背景下,上交所向公司发出了最新的监管要求。一方面,公司持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已给投资者决策带来风险,并且达到了ST的标准;另一方面,上交所仍给予公司10个交易日整改的“宽限期”。

上交所总结了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几方面的明显异常。在实际控制人状态方面,公司始终未能就这一重大信息予以有效核实和披露。在信息披露来源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文亮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保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知情权负有法定责任;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不具备任职资格、不能正常履职的情况下,本应更主动勤勉地担负起信息披露管理职责,但事实上其一直没有就信息披露与上交所保持正常联系,也一直拒不执行对其进行监管谈话等要求。

在日常信息披露方面,在上交所已有规则解释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公司一直拒绝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暂停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情况下,上交所对公司提交的公告提出审核意见后,公司不仅不按要求核实并披露事关投资者权益之事项,其公告还在股吧全文泄露;近日,又出现两次公司公告在未按交易所审核意见修改前在股吧全文泄露的情况。

上交所指出,上述情况表明,慧球科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已经背离了应当首先做好信息披露这一基本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应当首先满足投资者知情权这一基本义务;同时,公司董事长等董事会成员,已经懈怠了保证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披义务等勤勉责任。这些情况,给股东知情权和投资者审慎参与公司股票交易的权利,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风险,已经达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明确的风险警示制度适用情形。

该条除规定退市风险警示(*ST)制度外,还将“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作为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实施的基本判断标准。事实上,慧球科技上述行为带来的风险以及对投资者基本权利的影响,已不亚于“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等应予以ST处理的情形。因此,上交所有必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认定慧球科技股票出现了应当予以ST处理的情形。

上交所另外就“ST”事项特意指出,公司目前未触及退市标准,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风险警示(*ST)的有关规定。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是交易机制的安排,主要目的是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出现了特定的风险情形,在买卖公司股票时需要加以注意,但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公司股票是否被ST处理并无直接关系。

点击展开全文
↓ 往下拉,下面的文章更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