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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购”条款合规性存疑 引发监管多方关注(2)

具体看来,新的公司章程对每年改选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分别限定为不超过1/3、1/2,任期届满或辞职的情形除外;并在董事会中明确规定新增职工董事3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需经股东大会表决的重要议案、一般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为准。然而,部分上市公司在此框架之上,将规定事项表决生效的要求从2/3提高到3/4,条件可谓十分严苛。

一个近期才出现的动向是所谓“金色降落伞”条款。即发生恶意收购时,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在任期尚未届满而任职终止时,不论其主动离任还是被动解职,公司都必须支付高额补偿金。

如雅化股份新的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董监高在不存在“违规违法及不具备任职条件”的情形下被提前解除职务,应该按其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劳动合同法》另行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中国宝安、多氟多、海印股份、兰州黄河、友好集团等多家上市公司同样将类似条款列入公司章程。对于如此高额的经济补偿条款,不少投资者质疑是否有输送利益的嫌疑,是否会出现内部人慷股东之慨自肥的问题。

更令人诟病的是信息披露义务触发时点“下移”至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总股本的5%时,应在事实发生的三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期间不得继续买卖该公司股票。如伊利股份、世联行等公司修改后的章程均规定,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占公司发行股份3%时应当向董事会出面报告、期间不得再买卖,同时,每增加或减少3%都应按上述股东操作。这一做法显然与法规不符。

问询函、约谈合力降温

面对越来越多试图修改公司章程的上市公司,交易所开始加强监管。山东金泰、金路集团、雅化集团、中国宝安等上市公司的行为,均遭到交易所问询。交易所要求上述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的合理性、是否限制股东权利作出说明。而在遭受交易所问询后,上述公司或取消公司章程修订,或将拟修订的条款进行修改,以便符合法规规定。

如金路集团8月29日晚间发布公告,决定取消此前董事局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不再提交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8月23日晚间,公司公告拟修改公司章程,其中多项涉及反收购条款。包括限制董事成员改选,在董事局任期届满前,每连续十二个月内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章程所规定董事局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且现任当选董事在不存在犯罪行为或能力不足等问题时,任期内一旦被解除董事职务,公司应按向该名董事支付其本人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津贴总额的6倍支付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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