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私募做市机构不超过10家 全国股转作差异化安排(2)
首批试点机构不超过10家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私募机构受监管程度、规范运作水平、合规意识相较于证券公司有所差距,为控制业务风险,私募做市业务初期采取试点方式,首批试点机构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0家。试点开展一段时间后,将在适时总结试点效果的基础上,评估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评审方案》对全国股转公司组织专业评审的原则、组织、内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范。具体而言,全国股转公司将设立跨单位的评审工作小组,由评审工作小组承担评审工作具体事宜;评审专家由证监会私募部、公众公司部,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结算公司等5家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专业评审的流程主要包括私募机构提交申请、专业评审、业务技术准备及现场验收等四个环节。未通过材料评审的申请机构无须实质开展做市业务技术准备;在现场验收前,通过材料评审的申请人须完成相应业务、技术准备,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组织的上线测试。
材料评审中,评审专家主要对申请材料及业务制度的完备性、申请条件的充分性等进行评分;现场验收中,评审专家将对有关申请机构业务技术实际准备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
据悉,试点期间,专业评审将集中一次进行,全国股转公司集中接收各私募机构提出的评审申请,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通过专业评审的,全国股转公司将与其签署业务协议,出具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对私募做市作出差异化安排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监管一致性的原则,私募机构享有与证券公司类做市商同等权利、义务,展业所适用的业务规定也相同。与此同时,全国股转公司也根据私募机构的业务运营特点,对其做出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具体包括:第一,私募做市试点采用特殊经纪结算模式。负责人称,由于私募机构不具备结算参与人资格,私募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并仅可通过一家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主办券商办理相关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业务。
第二,为防范利益冲突,私募机构做市标的不得为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票。
第三,私募机构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做市资金来源仅限于其自有资金。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私募机构参与新三板做市业务,将有利于丰富新三板做市机构类型、有效发挥私募机构定价能力、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对提高全国股转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