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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理财背后 部分银行管理费收入赚得盆满钵满(2)

超额投资收益 究竟应该属于谁

对于银行收取投资管理费究竟是否“于法有据”,业界一直存在争论,本报也曾对此进行报道。

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约定”无疑是其王牌的抗辩理由,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对此也暂未表示异议。

“超预期收益变成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是归属问题。由于它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目前是通过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改变了所有权;其二是信息披露问题,即便商业银行在合同中约定了归属权的转移,也应该事先明确告知投资者超预期收益可能有多少,投资者可以根据以往同类产品的超预期收益情况判断是否接受银行变更所有权的约定”,资深法律界人士曾对记者表示。

“其实,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都高于预期,但银行通常不会特意提醒客户,只有在客户主动询问时才会进行回应”,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对记者表示,“在目前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背景下,银行要求锁定超额收益其实应该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下,银行实际承担了大部分的投资风险,即便出现投资损失,银行也要向投资者进行兑付。那么,银行自然也有权要求锁定投资者能够获得的最高收益上限。当然,收取的具体比例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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