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吸引人才实施股权激励(2)
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上市公司适当延长纳税期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非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是如何处理的?
通知提出,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力度是非常大的。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即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
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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