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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家公司大股东疯狂减持 业界呼唤监管规则出台(3)

四、关于减持数量限制

发行人的关联方每任意三个月内可减持证券的数量总额不得超过下列数值中的较大者:

1、发行人流通在外证券总量的1%;

2、履行交易申报要求的前四周内,该证券的每周平均交易量。

再看香港市场:

香港则是针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在锁定期和信息披露做了限制。

锁定期要求:

香港减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IPO项目必须有锁定期。

一是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是上市之日起7至12个月内不得丧失控股地位;

三是允许控股股东质押,但应如实披露;

四是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间额外买卖证券的,需要满足上市规则有关公众持股量的要求,以维持证券有一个公开市场及足够公众持股量。

此外,在香港的市场实践中,IPO前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等投资者也需要在IPO中遵守锁定期限制,时间通常为6个月。

信披要求:

信息披露方面,大股东需及时披露股份变化情况,持股达到5%以后,持股比例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如由6.8%增至7.1%,或者由8.1%降至7.8%需向市场公开。而董监高披露责任更加广泛,包括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任何股份权益,且不只限于有投票权的股份、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任何关联企业股份权益等,同时,董事和高管须披露所有交易,没有比例界限,即便持有极少量的股份或者债券也要披露。

总体来看,从美国和香港证券市场的规定来看,其大多从限售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等多个方面,以“疏堵结合”的方式对于大股东及董事、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其中,锁定期虽不是太长,但相关的交易申报、信息披露及减持数量要求,比较严格,综合而言,在其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持股情况下,规范比较有效。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高管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可以在借鉴美国和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减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比例较高等实际,有针对性地取长补短,完善关于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的制度规定,建立监管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引导大股东及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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