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龙突死之谜揭秘 创始人代小权失踪之谜揭秘(6)
然而,公司逃税罪就可以坐实吗?2017年4月26日,代小权的律师、公诉方和共青城法院开了一次庭前会议。三小时里三方针锋相对。主要围绕几个关键点。
1、赛龙339万逃税案是否成立?
对该罪名,检察院对共青城赛龙公司的起诉依据是,共青城赛龙在2010到2013年期间,未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共计339万元,构成犯罪。代小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依据招商引资初期赛龙公司与共青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出口创汇奖励款加上税收返回奖励,赛龙公司本该获得政府超过4600万元的奖励款。这笔《协议》中本该2014年发放的奖励金,直至2017年1月23日才由现任共青城政府偿还。共青城政府在偿还证明中清楚写到:2010年至2016年共青赛龙共完税1.91亿元、应返还税务约为3665万余元。
政府补缴4600万元奖励款明细
另写到,在4600万元的奖励款里,其中2057.5万余元用以抵扣共青城当地税务局认为共青赛龙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也就是说在政府偿还4600万奖励款的同时,339万的欠税已经被全数抵扣。同时,在抵扣完共青赛龙公司欠款罚金后还剩下的约2500万元,至今留在财政局专属账目上。
然而,在一审庭审上,上述重要证明材料由代小权的律师提交检方和法官,却丝毫没有被理会。
其次,刑法规定,如果企业逃税的金额占该企业应纳税金额的10%以上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应纳税额等于赛龙实际缴纳税款加上欠逃税款的总额。
一审判决书上,公诉方与共青城地方法院对于赛龙逃税超过10%的认定理由为:2013年度赛龙公司逃避缴纳税款93万余元占其当年应纳税额770万余元的12.11%,已达10%以上,故构成逃税罪。
共青城法院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共青城赛龙公司“逃税罪”成立的认定理由。
判决认定理由落在,共青城赛龙公司2013年未缴纳的税款占当年应纳税额的12.11%上。
而在钛媒体最新掌握的资料中,来自2013年深圳海关关税单的材料统计显示:2013年仅在深圳海关,共青城赛龙缴纳完成并上交国库的税款就有763万余元。这部分已缴纳税款并没有被计算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应缴纳税款里。一审法院认定逃税罪成立的理由在2013年,赛龙欠缴税额共93万余元,当年应申报税额总数的770余万元。加上这次申报完税额763万元,已总计1533万元。2013年赛龙即便按检察院和法院认定标准的未纳税93万,占当年应申报税款总额1533万元的比例,也已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0%标准,仅6%。逃税罪名不应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