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修改股票发行投资管理细则 证券违规处罚更严格(2)
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情形之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中证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6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中证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12个月。网下投资者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可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中证协昨日下发的通知还一并明确了新旧《细则》的衔接安排。申购日为今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的首发项目,若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违规情形,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年内首次出现违规情形、违规情形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未造成不良影响并积极整改,且于2017年12月11日前通过主承销商提交了整改报告的配售对象,中证协将对其免予一次处罚。
对于出现违规情形两次及以上,或只出现一次违规情形但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将按照《细则》修订前的规定,视违规情形发生的次数,列入黑名单6个月或12个月。根据该通知,对于2017年12月1日起申购的项目中出现的违规情形,中证协将一律按照新的《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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