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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高管频繁跳槽 保监会拟严把险企企高管入口(2)

不仅仅是“入口”被把紧,对高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也在被强化。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一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监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且,一旦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的两年内,保监部门都不会核准其保险高管任职资格。

这些情形包括:5年内受到保监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到2次;5年内被保监机构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函或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策划、组织、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等。

此外,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保监会还将建立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评价体系,开展履职情况评价。同时建立失信惩戒名单,如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实施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保监部门将不予核准其保险高管的任职资格。

保监会修订《高管规定》的一个大背景是,近年来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控人“一言堂”现象屡禁不止,高管不作为、带“病”上岗、频繁跳槽等在保险业也已是屡见不鲜。除完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之外,保监会也已将实控人“一言堂”与虚假出资、数据造假、违规和激进投资等一并视为亟须整治的保险业八大乱象,而且已经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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