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三块地”改革试点将再添新措(2)
严金明表示,此前农地改革过程中很多税费是减免的,所以以调节金的形式征收。针对33个试点地区三年试点期,财政部、国土部发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2015年至2017年底,土地增值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至50%征收。
他认为,在土地改革的长期趋势下,不应再使用临时性的调节金制度,而是需要稳定长期的税费收缴,相关增值收益税或成为地方稳定税种。
多位专家表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转税费等长效制度是改革的基石,改革就是要制度先行,配套政策的创新与完善将直接决定试点的成败。日前在四川省泸县召开的“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表示,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重要资源,是农民生产生活的空间载体和增收致富的核心资产。在新形势下,农村改革的主线仍然是处理好人地关系,需要做足做活农村“三块地”改革,其中制度供给与创新是必不可少的。
以三项改革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例,在33个试点之一的泸县采访获悉,该县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改革试点中,推出了大量的制度创新安排,例如将现行宅基地分配制度的以户为单位,转变为以人为单位,这样能更加落实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居住权和宅基地基本权利。此外,该县创新探索了宅基地退出制度,通过明确退出类型、有偿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补偿标准等,让农户有了更多选择。
多位专家表示,类似宅基地退出等政策设计,是村庄转型的重要安排,也是我国推进三项土地制度改革想要达到的主要目的。试点地区这些创造性的制度安排,为全国的农地改革提供了借鉴,不仅有利于解决乡村衰败问题,也有利于促进乡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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