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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新规正式发布 加强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2)

同时,《办法》还设定了持股锁定期,要求财务I类、财务II类、战略类和控制类股东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3年和5年。“持股比例越高限制越强,是为了防止投资人倒卖股权,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向上证报记者分析。

那么,对目前持股比例超过1/3上限的公司,会如何处理?保监会表示,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具体来看,会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类型,包括以下重点类型:禁止以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

细化问责手段明确退出机制

《办法》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如要求保险公司或股东就提供关联关系、入股资金等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所应承担的后果作出承诺等。那么,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违规股权进行何种处置?《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可撤销行政许可,并要求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按照入股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低者转让退出。

同时,监管部门还可以限制违规股东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此外,建立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并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限制其5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涉嫌犯罪的,《办法》明确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去年12月,保监会要求昆仑健康险清退7家股东的违规股权,违规股权清退大幕由此揭开。截至目前,已有5家保险公司被勒令清退违规股权。记者最新了解到,尚有4家在清退名单之列。

《办法》出台后,上述处罚的范围会不会扩大?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表示,不管谁碰了这个“红线”,都意味着肯定要受到相关规则的惩罚,量级肯定增加。在严监管导向下,存在问题的机构要警惕了。何肖锋透露,目前还在研究股权管理新规的配套办法,如《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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