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被老师扇耳光致耳聋 学校拒绝承担老师失踪(3)
此外,该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因本次事故造成,不能确定原告的耳伤是否初伤,或者原告是否具有先天性耳伤。更重要的是,学校认为此案直接侵权人是熊、刘两位老师,侵权行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被告学校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岁男生被老师扇耳光:法院判决学校未尽管理职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杰主张被熊某玲老师殴打致十级伤残之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应由被告学校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中山市某学校向原告小杰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治疗费和伤残评定费共计6449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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