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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盗诺基亚Vertu被判10年? 伤不起的诺基亚(7)

焦点解读

是罪有应得还是比窦娥还冤?

法学专家详解此案为何从轻改判?

一个大字不识的保姆偷了个手机,马上成了一个“大盗”,受刑10年,是罪有应得还是比窦娥还冤?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王立志副教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属于刑法理论中所讲的一种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所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本案可理解为,张芸误将一个价值六万元的手机当做两千元之手机进行盗窃,因此而缺乏盗窃“天价”手机之故意(类似于以盗窃一般物品之故意,而盗得枪支的,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由此,仅应当在其作为一个从农村来的保姆特定身份所可能具有的主观认识之范围内(当然也要综合考虑社会一般观念之认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具体认定盗窃罪数额。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法院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而不是“数额特别巨大”,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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