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偷手机重审宣判 雇主该不该承担责任?(2)
律师点评保姆偷手机被判刑:
保姆张芸(化名)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个方面。经分析,保姆张芸(化名)虽然构成盗窃罪,但是一审量刑过重。本案中雇主本身也有过错。是本案中保姆张芸的雇主违法欠薪的行为才诱发了保姆张芸盗窃手机的后果-----即雇主的违法欠薪行为是保姆张芸(化名)犯罪的诱因。虽然雇主的违法欠薪行为不能作为对保姆张芸(化名)所犯盗窃罪的量刑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是从公平原则出发,法庭应该酌情减轻对保姆张芸(化名)的刑罚处罚。
保姆偷手机被判刑现转机
重审宣判:10年刑期降为2年
另查明被告人还盗窃苏家金戒指1枚,价值8162元
昨天上午9点40分,郑州管城法院对该案再次公开审理。重审除查明保姆张芸盗窃的价值6万多元的手机外,还查明,2011年11月初,张芸还盗窃苏先生岳父存放于苏家的金戒指1枚,并带回禹州家中藏匿。经鉴定,该金戒指价值8162元。经过两次休庭,整个庭审从上午9点40分持续到下午3点,经审委会研究后,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说法
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一般认知水平
结合被告人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
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两千多元”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芸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财物实际价值达68162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手机外观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结合张芸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两千多元”属实。故被告人张芸对于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应当按照其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盗窃数额。故认定被告人张芸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