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艳芳母亲因领生活费被拒爆粗鞋掷律师(3)
生活费7万增至15万
梅艳芳于03年病逝,遗嘱订明梅妈每月可领7万元生活费至百年归老;梅妈04年要求法庭判处遗嘱无效,“终极”上诉亦被终审法院驳回。梅妈的生活费其后由7万增至15万元,当中3万元由遗产管理人代为直接还债。梅妈多年来向涉及遗产官司的人提出不同类型的诉讼,多败诉收场,须付沉重讼费,09年梅妈曾向法庭透露逾半收入用作还债。
破产要“上缴”资产及收入
根据破产管理署资料,破产令一般为4年,假如破产人违规,命令可被延长;若命令颁下后,原则上破产人的债项须由其资产与收入摊还,故梅妈须将所有资产及收入“上缴”交由受托人,按欠债比例摊还予债权人,只可留下她与家庭的合理需要,包括起居饮食、医疗及基本生活开支。
此外,破产人不可过奢华生活,但法例无规定破产人不可乘搭的士,但一般需有充分理由支持。至于曾向法庭申请环游世界旅费的梅妈,破产后仍可继续去旅行,但旅行开支均不能由破产人的资产及收入支付,换言之去旅行必定要“有人请”才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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