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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连夜发三大利好:长期持股免征红利税(2)

持股超过一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税收政策,同时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通知自2015年9月8日(今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资深市场人士对《投资快报》表示,从税收政策上着手鼓励长期持股,减少短期交易,无疑是市场化调控市场的正确方向。但真正具有重要影响的,不是股息红利税而是资本利得。如果未来在资本利得层面通过税收政策鼓励长期持股,抑制投机炒作,A股市场才有望迎来脱胎换骨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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