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正研究完善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2)
【大股东减持完善预披露机制,防止“钻空子”】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大股东、董监高人员减持股份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下称《预披露事项》)等。
其中,发布于2014年7月的《预披露事项》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单独或合并减持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5%的,须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未披露减持计划的,相关股东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比例须小于5%。
《预披露事项》实施以来,市场人士对其集中提出两方面完善意见,一是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应当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一并包括在内;二是5%的单一减持披露红线容易让上市公司大股东钻空子,故意将减持比例控制在4.99%以内从而逃避披露义务,应当完善披露标准,设计包括比例、市值等在内的多元化披露标准体系。
业内人士预计,“禁减令”到期后,新规很有可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不排除提高相关规定法律层级的可能性。
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认为,正常交易股票是持股股东平等享有的权利,但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本身,就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禁减令”到期后建立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可以给投资者营造较为稳定的预期,也能够缓解应急措施退出带来的短期冲击。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提出,完善规范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规定将视情况而定,而不是“一刀切”,在预先披露的标准上也可能考虑多元化。
具体而言,他提出三方面理解:第一,新规可能建立减持比例、减持规模并行的指标,满足其中任意一个就须披露;第二,新规明确将建立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对于一定期限内减持达到一定规模的提前15到20个交易日披露,给投资者预留足够的研判时间;第三,从减持方式上作出疏导和差异化安排,对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予以较为严格的要求,鼓励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事实上,能不能减持是事情的一面,愿不愿减持则是事情的另一面。在多数机构看来,当前市场真正的减持压力主要来自于高价小盘股和解禁垃圾股,其他板块尤其是蓝筹股的减持压力并不大。
邓舸也在昨日的回应中强调,虽然大股东股份的流通市值不小,但并非都有减持需求。从减持方式看,近年实际情况也显示,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