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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完善深港通八大规则 增加“老千股”风险提示(2)

对深股通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安排进一步规范

为尽可能缩小两地规则差异,规范深股通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充分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相关规则中,《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定了信息披露监管相关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定期报告中的前十大股东披露、境外投资者权益变动披露等。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从公平信息披露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就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同步披露的原则性要求。但是,并未涵盖至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导致部分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存在一些差异性披露的问题。为此,《通知》补充完善了同步披露的相关规定,并针对A+H股上市公司,特别明确就同一信息披露事件若发生两地规则差异的,应遵循“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深股通公司应当充分保障境内外股东的决策参与、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其中,在深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其他投资权益等。《通知》也再次强调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考虑境内外股东现场出席的便利性,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督促深股通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平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在权益变动披露方面,结合证监会相关新闻发布会对沪港通开通以来上市公司权益信息披露的问题说明,《通知》明确了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中的前十大股东,但境外投资者应当作为实际拥有人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并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同时,强调深股通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境外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情况,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也应当予以合并计算等。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A+H股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明确规定深股通A+H股公司应遵循两地同步停牌原则,并强调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实现同步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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