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债转股暗藏道德风险?债转股远水不解近渴(2)
按照同样的方法可以算出,煤炭和炼焦两个行业对应的潜在债转股规模达1.62万亿和0.56万亿。仅三个行业对应的潜在债转股总规模就达3.86万亿,无论是中国的银行部门还是第三方机构,都难以承担如此大规模的债转股。
第三,债转股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意见》明确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只能先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机构,让第三方机构成为企业的股东。从上一轮的债转股实践来看,股权持有机构的主要退出机制并非股权受让。那些最终能减少亏损甚至实现盈利的债转股项目,主要是通过出售企业拥有的土地资源,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来实现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本轮的债转股显然很再难通过这种方式退出。与此同时,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一旦债转股规模过大,获得股权的第三方机构就很难利用现有的市场体系正常退出,完成股权的二次转让和变现。
第四,债转股只是短期的权宜之计,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理论上讲,并不存在判断杠杆率过高的绝对标准。如果一个企业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和充沛的现金流,那么加杠杆就是扩大经营规模的合理手段和必要途径。因此,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决定了企业能够承担的债务规模。债转股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减少企业债务水平和利息负担,但无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更有甚者,大规模实施债转股很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一旦债转股得以成为企业降杠杆的普遍选择,企业就可以轻易减少负债。这反而会降低企业改善内部管理、完善激励机制的动力,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杠杆率过高的问题。
总而言之,债转股只是降杠杆的手段之一,且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限制,因此不宜作为降杠杆的主要手段。短期内,中国应配合使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以稳定整体债务规模、调整债务结构为主要任务。与此同时,中国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金融部门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多管齐下,综合应对企业杠杆率过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