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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或重罚 “马甲”账户套路失灵(2)

“马甲”账户的套路

经查明,赵成在从业期间,利用岳父张某某、岳母许某某名下的账户交易股票,交易金额合计约为1.33亿元,其中买入成交6630.38万元,卖出成交6688.65万元,交易股票合计盈利约19.8万元。

上述调查人员介绍,案件调查组获得的相关合同、银行与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许某某账户的资金主要由赵成本人的银行账户转入,还有少部分资金是从赵成配偶的账户转入的。

根据证券法第43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广东局认定赵成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9条所述违法行为,并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赵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万元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22.8万元。

从业人员交易股票虽被明令禁止,但长期以来此类案件仍是时有发生。广东局稽查执法人员介绍,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股票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利用配偶、直系亲属、亲朋好友的账户进行交易,并且越来越隐蔽;二是利用现金存取、第三方中转等方式,妄图切断资金往来;三是决策和操作分离,往往是从业人员负责选择标的、作出买卖决策,配偶或其他人员操作下单;四是部分交易由从业人员决策操作,部分交易由其他非从业人员决策操作,造成交易主体难以区分。

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监管部门不断趋严的执法态度,和越来越先进的执法手段面前,这些违法套路已越来越难起作用,以身试法者也终将难逃落入恢恢法网的命运。

违规炒股也可重罚

虽然本案中,赵成仅被处以3万元罚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交易股票是“小打小闹”的违法行为。该案相关审理人员介绍,根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这也就是说,对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股票类案件的行政处罚金额上限,是涉案人买卖股票的交易金额,与获利金额并无直接关联。

上述审理人员介绍,本案中,赵成交易股票的金额合计约为1.33亿元,盈利共19.8万元,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作出的处罚金额上限较高,但鉴于他主动承认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虑赵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才依法作出了3万元的罚款决定。

广东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稽查执法部门严格查处从业人员违法交易股票行为,一方面体现了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态度,另一方面也告诫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职业道德,加强学法,自觉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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