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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新牌照紧急叫停 禁止网络放贷用于股票期货(2)

【禁止网络小贷放贷用于股票、期货等】梳理来看,目前市场上参与“现金贷”业务的主要有四类主体,分别是网络小贷公司、P2P网贷机构、持牌金融机构、非持牌放贷机构。

对于这四类主体,《通知》对其开设机构、展业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明确监管权,并没有出现“一刀切”的现象。

对于乱象最多的网络小贷公司,《通知》要求统筹监管并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同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也受到严格规范。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通知》还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对于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通知》规定,其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等。

在现存的“现金贷”市场上,还活跃着一批未经任何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持牌放贷机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

对于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通知》还明确了监管职责。例如,对于网络小贷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地方金融重批设、轻管理,这个倾向比较明显。”黄震指出,地方为了发展,有一定牌照竞争趋势,导致出现小贷牌照批设过多的现象。他建议,地方金融审批权要受国家的宏观统筹,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行使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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