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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业成新广告法首犯 夸大宣传严重欺骗误导

鸿茅药业产品鸿茅药酒因使用明星代言而被上海工商立案。据悉,这是自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上海首个被立案的违法广告。

鸿茅药业成广告法首犯

2009年以来,鸿茅药业产品鸿茅药酒曾多次因发布违规广告而登上各地食药监局的广告黑榜。其违规原因包括含有效率、治愈率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等。

鸿茅药酒成新《广告法》后违规第一案

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而由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说明该产品广告属于药品广告,显然与新《广告法》的要求相悖。

对此,工商部门可以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则可以依据新《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天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介绍,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不仅是在玻璃门等处贴有明星陈宝国代言的鸿茅药酒广告,店内许多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也使用了姚明、唐国强等明星的形象进行代言。

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同样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但由于新法刚刚施行,新、旧《广告法》有一个衔接问题,而目前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因此,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基本掌握这样一个原则,即这些保健食品如果是2015年9月1日前生产并进入流通环节的,则其广告不属于违法:如果是9月1日之后生产且使用了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就属于违法,需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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