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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滥用食品添加剂 违法售货被判十倍赔偿

因认为购买的酱卤肉食品含有添加剂焦糖色,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王女士将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超市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王女士向华联超市退还商品,华联超市向王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判决。

华联超市滥用添加剂

去年3月21日,王女士在华联超市分别购买了17袋某品牌老汤浓香酱牛肉、秘制醇香酱牛腱和浓郁五香酱羊肝,共计695.20元。上述三个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GB/T23586-2009,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王女士购买了上述三种产品后发现,产品标准号对应的是《酱卤肉制品》,但经了解,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因此,认为涉案产品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安全食品,王女士将华联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己退还商品后,华联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华联超市辩称,涉案食品本身是酱制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范围,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超市出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退货、退款的义务。十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且销售方在明知产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时,销售方才应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向华联超市退还商品,华联超市向王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一审判决后,华联超市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王女士在华联超市购买的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号,对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记载的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而涉案产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故华联超市向王女士销售的涉案食品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了解,焦糖色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形成工业化生产以前,就是把糖经高温熬煮后,形成老百姓俗称的焦煳糖,用于食品着色、增加味道。工业化标准生产以后,焦糖色由糖加入一些催化剂在高压高温下产生化学作用而成。我国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将这些产品分别称为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3种焦糖色产品。卫生部2008年第27号公告,公布了普通法焦糖色可以在焙烤食品馅料(仅限风味派馅料)中使用,加氨法焦糖色可以在淀粉制品(仅限粉圆)中使用;2009年又以公告的形式,规定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可以在粮食制品馅料(仅限风味派)中使用,且最大使用量为7.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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