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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利链条环环相扣 遭遇黑免税店为何维权难?

节日期间,有媒体曝光游客在一些国家的黑免税店被宰,这些黑免税店或以次充好,或抬高售价。国外旅游市场中为什么会有黑免税店?消费者遭遇黑免税店又该如何维权?

黑免税店谋利链条

调查显示,中国人出国购物首选渠道乃免税店。韩媒也曾报道,中国买客总爱多要某知名免税店购物袋,足见免税店可靠形象何等深入人心。出境游客热衷于免税店商品,关键在于对免税店商品质量的信赖和奢侈品免关税的优惠。黑免税店正是利用了消费者对正规免税店的上述信任,依托于出境旅游的利益链条,赚取巨额利润。

黑免税店为何能生存

虽然我国旅游法已经对旅行过程中强制消费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且配有处罚条款。但是,该部法律的效力范围仅限定于我国境内旅游或境内组织到境外旅游过程中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境外旅游的地接旅行社和地接导游的行为,不在我国旅游法规制范围内。另一方面,游客已经对随团旅游购物的行程安排见怪不怪,出境游肯定也少不了购物,特别是低价旅游团的游客,往往对当地的商品品牌和购物地点不够熟悉,语言上常常也有沟通困难,让黑免税店有足够的生存空间和利润空间。

谋利链条环环相扣

哪些人参与黑免税店的欺骗行为呢?第一步,导游概念洗脑做铺垫。地陪导游往往会找各种机会向游客推销产品,比如看到绵羊就大说羊胎素,去水族馆看到鲨鱼就说鲨鱼油;又如在两个景点之间的路上,给游客讲解当地人的生活习惯和独特用品,声称不仅物美价廉而且功效甚好,外面的人都不知道等等。最后再加上一句,现在导游拿回扣就罚款,自己绝对没有回扣,只是好心告诉大家。看似坦诚的介绍,打破了游客的心理防线,导致游客对导游所介绍的品牌商品深信不疑。

第二步,挤压行程安排时间来购物。有的旅游行程安排中写明购物时间,有的行程安排中不写明,而是导游提早结束上午或者下午的行程,在用餐时间之前“好意”带游客去号称当地人常去的“免税店”。随之而来的就是,不到一两个小时的购物时间或者是导游满意的消费总额,整个旅游团就不集合进行下一个行程。

第三步,地接旅行社、地陪导游和黑免税店分利润。NHK在2012年制作专题节目,揭秘了整个诈骗利益分配模式。一名游客在黑免税店购物2万日元,地接旅行社分得5000日元,地接导游分得5000日元,黑免税店得剩余利润。从上述利益分配方式不难看出,黑免税店所售商品的价格和利润额都至少在销售成本额的两倍以上,甚至更高。以新华社调查为例,上海一女士在日本不知名免税店购得酵素,事后却查不到半点该品牌资料,而价格却是市场上同类产品的40倍。

黑免税店究竟如何黑?

有些消费者认为,国外对商品质量有较为严格的立法,不存在假货问题。如澳大利亚将保健品列为药品,并有立法严格监管质量,享有国际声誉,这着实让不少国人相信在国外买到的一定是正品。如果是这样,那么黑免税店到底是怎么黑的消费者呢?

手段一:免税却非免关税。如在日本常听说的免税店,免的是消费税,不是关税。免关税店一般开在空港,以没有进口关税为卖点,也就是我们一般理解的免税店;而免消费税店在日本则数量众多,地点也不局限在空港,只要商家向税务部门申请,即可成为“免税店”。这样的“免税店”其商品确为正品,只是免除的税款不高,优惠幅度小很多。因语言障碍或政策盲区,消费者常常并不知情。

手段二:抬高价格。基于严格立法监管,假冒伪劣商品在国外市场的生产空间较为狭窄,然而黑免税店并非一定黑在商品质量上,多数是黑在销售价格上,没有给游客提供物尽所值的商品。以新华社调查为例,一位老太太在澳大利亚一个“免税店”花了六千多元购买保健品,这些品牌在澳洲本土闻所未闻,同样性质知名品牌价格亦便宜不少。又如有些店相同品牌相同包装的商品,价格却比市场平均售价高出一半。

手段三:以次充好。曾有“免税店”员工说,他们经常忙于换标签,把中国制造“变”成澳大利亚制造,或者把当地不知名品牌的商品标签换成所谓的名牌,其中利润最大的是化妆品和保健品。有导游透露说,有些免税店保健品进价在10澳元至20澳元(约合46元至92元人民币)之间,换个包装就号称是成分高含量版,最贵能卖到上百或几百澳元。此类恶劣行为属于欺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不仅经济上遭受损失,如购买的是保健品等直接食用的商品,还可能危及人身健康。

涉哪些民刑法律责任

黑免税店的法律责任也要根据其不同的手段而定。对于免消费税而非关税的免税店而言,其提供商品和价格均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只是所免税种不同而让出境旅游的消费者有所混淆,消费者在此类免税店消费所支付的关税,免税店只要具有明确标识就无需承担退税的责任。对于抬高价格的黑免税店,消费者需要事前做足功课,相关产品价格都可以通过网上搜索予以了解,向黑免税店要回自认为不合理的价差,那是相当有难度的。

对于以次充好的黑免税店,情况就不一样了。其更换包装或标签、抬高价格,已经构成了消费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对商品的性质、功效、价格等主要内容予以更改或隐瞒,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民事责任方面,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要承担3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鉴于黑免税店的注册地以及销售行为均发生在境外,以次充好的行为依照当地相关法律予以惩戒还是依照我国法律予以规制,需要按照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寻找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黑免税店所在地法律,也可以选择自己经常居所地法律。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简言之,只有在境外购买以次充好商品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或者是黑免税店通过国际物流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且面向我国消费者的销售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时,才可适用我国刑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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