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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异地被消费千元 持卡人拒绝还款并告赢银行

王先生2013年10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凭签名使用,无需密码,且该卡背面持卡人签名处有王先生的签名。据王先生起诉称,他在偿还2014年11月信用卡消费欠款时,发现有两笔共计1200元在上海的消费不是他本人消费。

信用卡异地被消费

后银行提供了刷卡签购单小票扫描件,小票签名为宋某。王先生说,该信用卡通过核对签名进行消费,且其一直随身携带,也从未去过上海消费。银行多次催收,但这两笔消费不应由其偿还,故起诉要求不偿还该费用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银行赔偿1200元误工损失、返还其支付的2015年信用卡年费1000元,同时协助撤销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相应逾期记录。

银行辩称原告无证据

被告方表示,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消费不是他本人或他人授权的其他所为,信用卡年费系根据领用合约所应当支付,而逾期记录的产生是由于原告未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将客户的逾期情况数据上传至征信机构,系根据相关行业规定。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不偿还两笔共计1200元的消费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被告需返还原告信用卡年费916元,并协助原告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逾期未还款记录。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银行败诉

市二中院认为,依据约定,银行应以与王先生相同的签名为有效的交易凭证,进而要求其还款,但银行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易凭证,而是提供了非王先生签名的交易凭证。由此,银行要求王先生偿还涉案交易款项,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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