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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临近年尾了,很多公司又开始加班疯狂模式了,相信在职场的人员把加班都当成了家常便饭了,但是最近网上一则关于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的新闻被网友们吵翻天了,这个标准答复让人在职的人员觉得很意外,如果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那么公司安排的工作在上班时间根本不能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这个关于我门利益的问题。

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

对于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的问题,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给了明确答复: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该解释自有其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

其实,对于“自愿加班不算是加班”的回复,需要理性对待,没必要放大问题。一是,这是平台热线的回复,并而非随意的,而是有一定的法理依;二是,就加班本身论,没得到领导或老板认定的“自愿加班”不可能申请到加班费,这也是常识。否则,因工作积极性差、工作效率低导致的加班,很可能只会占用单位更多的资源,而无助于工作的完成与企业文化的健康发展。

但是,之所以“自愿加班不算是加班”招来如此之多的质疑,原因在于许多弱势的劳动者很容易“被自愿”加班。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迟迟不能实施、职工与老板根本不在一个对话平台上的语境里,所谓自愿加班,很多时候都会变成被自愿加班。

需要明确的是,加班问题不是小事,得到加班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所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而关于加班的报酬,劳动法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工作而不能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都分别需要支付150%到300%的报酬。

关于“自愿加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防止“被自愿”,核心问题在于维权。在法治化社会里,约束老板的权力与维护职工的权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此,社会各个方面都需要共同努力:劳动保障部门要硬起腰板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更要增强,对遇到索要加班费就遭到辞退的现象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只有这样,老板才不会过于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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