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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超市购物购食品过期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生活用品和食物都喜欢到超市里购买,因为大家都觉得在超市里买东西有保障。但是近日报道,武汉一市民超市购物购食品过期,而且该食品已经过期了快一个月了,难道超市是不检查食品保质期的吗?那么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怎么赔偿呢?

家住武汉大学测绘学院玉兰路的毛女士到一所大型连锁超市购物,当时买了总共240多元的东西,其中一样是三全牌的细沙红枣包,回家却发现所购买的一盒子速冻食品竟然在去年就过期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武汉市民超市购物购食品过期这么长时间,超市为何还卖给顾客?

超市买到过期食品

市民超市购物购食品过期红枣包是速冻食品,是2016年12月2日生产,保质期12个月,即2017年12月2日就到期了。发生市民超市购物购食品过期事件,超市客服人员这样解释,“可能是工作人员在清理过期产品时没发现该盒产品过期了,也有可能是有人恶意将过期食品放到商场里任由顾客买走,给超市抹黑。”目前,他们在和毛女士协商解决此事。那么买到过期食品怎么赔偿呢?

如果大家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可以拿上购物凭据向经营者进行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留有购买时的小票。

所以不是一定要对人体造成损害才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只要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都可以提出。当然,销售方一定会不干。这时可以直接投诉工商局,工商局调查之后,肯定会开始协商,最后应该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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