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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家店买过期食品 男子知假买假索赔属于消费行为吗

平时我们去超市买东西,最怕的就是买到过期食品,可是最近报道上有一位男子前前后后去了52家店买过期食品,据说为的就是索赔,那么男子知假买假索赔属于消费行为吗?

2018年1月21日,在海口的一位商家称,2017年9月份,有一名男子唐某到他的超市购买了2.4元的饼干,随后说这饼干是过期的,经过相关部门处理并责令整改后,这名男子唐某仍旧不断借此事投诉至当地食药监所,商家最终被迫使赔偿4000元。

去超市故意买过期食品

这还没完,不久后,另一家超市的店家遭遇了同上个店家一样的事情,该男子唐某以过期食品为由高额索赔,最终店主以“被敲诈勒索”为由进行报案。直至3月5日,该名男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经过调查,男子唐某也承认自己一共在52家店买过期食品。

询问中,男子唐某表示,自己共去了52家店买过期食品,商行进行过高额索赔,其中给钱的有20多家。不过唐某一直强调他索要赔偿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均是商家自愿协商赔偿的,但警方调查的结果却并非如此,唐某曾多次给食药监部门打电话举报,企图以此要挟商家。

目前,警方已对唐某通过索赔获得的7万多元进行扣押并搜集证据,一旦核实,将移送检察机关。男子故意在52家店买过期食品,属于知假买假行为,那么男子知假买假索赔属于消费行为吗?

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李苗苗律师则认为,唐某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家也不存在违约和侵权的行为,因此唐某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所谓的多次“投诉”不是维权行为,而是有意对商场的商业信誉进行损害的侵害行为,唐某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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