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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平台买卖纠纷频发 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从二手车交易平台买车后,发现实际里程大大超过里程表数,或车辆多发故障等,平台格式合同所附检测报告却标明其中里程数“仅为参考,不作承诺”,以此拒赔。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二手车网络交易市场中“诚信缺失、交易不规范、风险大”等问题较多,欺诈虚假等弊端频频暴露,由此导致二手车网络平台买卖纠纷频发,诉讼不断。面对格式合同、类似纠纷,购车者究竟能否获赔?又该注意如何维权?

消费者如何为自己维权

实际里程早超两倍检测报告“仅为参考”?郑女士在一家二手车平台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了一辆价格9万元的小汽车,车辆仪表盘显示里程数4.9万公里。二手车平台提供了作为合同附件的《二手车检测报告》,但上面未签字盖章。

情况1

之后,郑女士将车送到4S店检测。根据检测记录显示,该车实际行驶公里数在半年前已达到9.8万公里!这与里程表显示数据相差较大。郑女士认为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行为,遂起诉要求平台支付赔偿金10万元。该平台强调其只是二手车中介公司,与签买卖合同是受实际卖家委托。“而且在检测报告中,平台明确说明检测报告中表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为此平台不同意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认为,被告平台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报告中标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是格式条款,效力应认定为无效;且该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郑女士的全部诉求。

二手车平台欺诈格式条款无效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徐星星、李囡法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平台单方免除其在二手车交易中车辆里程数负有的保证真实责任,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醒注意或说明该条款,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作为专门经营旧机动车的经纪公司,二手车平台具有车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应当明知所售车辆的重要情况,且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而该平台未能准确告知消费者车辆行驶里程数这一重大信息,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涉案车辆,构成欺诈。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情况2

从一家二手车交易平台,赵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与车主许某和平台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这是该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的购车格式合同。在该车过户前,平台出具《复检报告》,报告中除显示车存在部分外观擦伤损坏外,车的动力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传动系统、刹车系统、车辆内饰等均显示暂无异常。该车在这家平台西安办事处进行复检、交付,赵某提车后欲将车在内蒙古赤峰市过户,就驾车从西安走高速开往内蒙古。

上高速后,赵某发现车有异响,行至北京段,为防止危险发生,赵某自行找了一家维修店维修,发现车前轮轴承裂开,且变速箱五挡不升六挡。赵某便要求维修店修车,并更换了部分配件,之后联系二手车交易平台售后人员,就维修费用多次沟通。但平台售后人员表示该费用不在售后范围内,不予赔偿。

赵某认为该平台对车况质量有所隐瞒,其出具的《复检报告》并未真实反映车况,遂起诉要求平台赔偿一万余元车辆维修费。为何对该车不提供售后维修服务?平台称原因是“车况差”,但未就此给出明确的评判标准。平台还称对通过复检的车均向买方发放《保修手册》,并据此对车提供售后服务,而赵某并无《保修手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赵某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部件需要维修或更换,平台应履行相应保修义务,则赵某要举证证明。而赵某提交的《维修单》并未载明维修更换部件的原因,无法看出是因车辆部件损坏而进行必要的维修,也无法看出维修和更换的部件是在赵某提车前就已损坏。赵某也未提交相应的付款票据等来证明其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因此,赵某的全部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先确认车况再交定金按流程向平台报修

徐星星、李囡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买卖二手车时,应先确认车况再交定金。买方在支付各项购车费用之前,一定要先确认所购买的二手车的车况质量、购置年限、是否为事故车辆、是否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等。若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扩大一方交易风险的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

如果二手车交易平台为买方所购车辆提供售后服务,则平台有义务明确告知其提供售后服务的条件、内容以及报修流程、联系方式等,有相应的保修卡、保修手册的,亦应向买方发放。车辆若发生售后服务范围内的情形,买方应依照相应的报修途径和流程向交易平台报修。

情况3

车主郑某在一家二手车交易平台出售一辆二手轿车,与买方赵某及该平台签订了购车格式合同。过户前,郑某和赵某到该平台对车复检,平台当即出具了《检测报告》。当天,赵某又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检测车辆。5天后即车辆过户并交付3日后,该机构通知赵某领取了检测结果。赵某在过户时已向郑某支付了90%的车款,但之后发现二手车平台的《检测报告》与其另行委托的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车辆有多处需要维修。赵某遂拒付尾款。

于是,郑某起诉要求赵某和二手车平台共同向其支付购车尾款。赵某随即提起反诉,称郑某和平台故意隐瞒车况构成欺诈,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赵某单方面提交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该检测机构具备二手车检测、鉴定评估的相应资质,不能确认该检测结果的权威性以及其是否客观真实反映了涉案车过户交付前的车况。

在未提交充分证据、车辆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赵某应依约向郑某支付尾款。而向郑某支付购车价款是赵某的合同义务,与该二手车交易平台无关。故此,法院对郑某要求二手车平台支付尾款的诉求不予支持;对赵某要求郑某与平台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徐星星、李囡法官认为,买卖双方除认可二手车平台提供的检测报告之外,也有权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评估。但选择检测机构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其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在检测过程中,有权要求检测人员出示其执业资格证明,有权向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核实确认车辆的具体情况等。

在检车过程中,如果买方发现车辆存在隐蔽瑕疵,应及时向卖方和二手车交易平台反馈。如果该质量瑕疵足以影响车辆正常使用,或导致车辆价值大幅降低,买方可以向卖方和交易平台提出,进而拒绝交易。买方应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可能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失去提出质量瑕疵异议的机会,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

当然,如果买方有证据证明卖方售车时明知、应知车辆瑕疵,可随时向卖方主张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买方应尽量在车辆过户交付前详细了解车况,并存留相应证据,与卖方和交易平台共同确认形成书面说明备查。若车已交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责任则应由买方承担。

另外,购买二手车与新车不同,买方应明知二手车经过使用必然造成一定损耗,在追求实惠价格的同时,也应具有一定的瑕疵容忍,不能用购买新车的标准要求二手车,只要认为物有所值、质价相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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