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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二人将一房多卖 被判赔百万余元

买房和卖房都是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般来说二手房的价格会比较受欢迎,但是有人却有母女二人将一房多卖,想从中多赚取利益最后被被判赔百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房多卖被判赔款

据悉母女二人将一房多卖是在2015年1月,肖某和沈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肖某须于当年4月1日前完成银行资金监管,且双方须于当年5月1日前完成递件过户手续,若一方逾期履行超5日,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由于交易步骤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进行,双方围绕着“买方是否违约”、“卖方有无权利解约”等问题展开了数个回合的诉讼,法院审理结果也曾被反复改判。

一房多卖违法吗

2015年肖某向法院起诉沈某称:两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肖某向沈某支付了6万元定金及20万元“赎楼款”,办理了银行资金监管,且成功申请了按揭贷款;而沈某虽然完成赎楼、取得房产证,却不配合过户,反要求肖某提高受让价款。之后,沈某还把房产卖给另一人江某,并向其过户。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肖某已按合同约定,向沈某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并办理了资金监管和银行贷款申请手续,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

在沈某、江某不服上诉后,深圳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院认定,依照双方合同,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不得晚于2015年5月1日,而肖某已逾期履行超过5日,沈某因此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因此,沈某与江某的后续交易仍然有效。

法院表示,考虑到沈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迟延数日的情事确实对其造成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且沈某“在5月1日前也未按照约定赎出房产证”,则依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沈某并不享有解除与肖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因此,沈某与江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买房要注意什么

母女二人将一房多卖中肖某对沈某胜诉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沈某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产,并以涉案房产总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金额支付延期过户违约金。法院认定请求合理,但其迟延履行合同,存在一定责任。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一金额支付,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按成交价209万元计算,沈某应支付给肖某违约金22万余元。

由于沈某、江某的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和江某的合同,且江某赔偿自身损失。法院判决王某、江某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江某向王某赔偿损失105万余元。由于沈某主张的“肖某违约合同应解除”未获法院支持,目前她面临一百多万元的赔偿金、违约金和失去房产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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