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3年后不得上路
9月28日电,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条例提出,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违规上路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北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条例提出,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产品目录内且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行驶证、号牌。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也需登记。
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发放临时牌照,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针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过快带来的安全隐患,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今年3月介绍,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北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达300多万辆,占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
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交管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此外,条例规定,滑板车、自平衡车等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违者处以200元罚款。条例自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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